電池作為現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工具,其生產、使用和出口涉及多個法規和標準。以下是鋰電池的基礎知識、法律法規要求及出口監管要求的詳細介紹
a) 鋰金屬電池:這種電池使用二氧化錳作為正極材料,而金屬鋰或其合金則作為負極材料。
b) 鋰離子電池:這種電池則使用鋰合金金屬氧化物作為正極材料,而石墨作為負極材料。
a) 單獨運輸的鋰電池:這包括了UN3090(針對鋰金屬電池)和UN3480(針對鋰離子電池)。
b) 單獨運輸的鋰電池:這包括了UN3090(針對鋰金屬電池)和UN3480(針對鋰離子電池)。
c) 鋰電池驅動的車輛:如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等,其編號為UN3171、UN3556、UN3557等。
(1) 國際規章要求:涵蓋了TDG、IMDG Code、ICAO-TI等國際貨運規章制度。這些規章明確規定,鋰電池屬于第9類危險貨物,并對其包裝、標簽、運輸和存儲提出了具體要求。
(2) 國內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鋰電池包裝生產企業在出口前需向屬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并獲得"危包證”。
雖然"危包證”是鋰電池出口的重要文件,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豁免。
a) 電動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中的鋰電池。
b) 電池額定容量或鋰含量小于某一特定值的鋰電池。
a) 口岸海關對屬地海關簽發的"危包證”進行驗核。
b) 需要注意的常見違規情況,如未按要求申請"危包證”,或外包裝上的鋰電池標記被遮蓋。
特殊規定188第(h)條僅針對電池單獨運輸的情況,主要關注包裝件的總重或毛重。
不建議使用A4紙打印,因為它容易破損或脫落。特別是在海運中,要求運輸標簽能在海水中浸泡3個月以上仍然清晰可見。
根據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第二卷5.2.2.2標簽規定,如果標簽是貼在反襯底色上的,那么不需要用虛線標出外緣。
鋰電池符合普通貨物運輸條件,是否需要加貼運輸標簽?
雖然鋰電池組如果符合188豁免條款,說明無需適用危險貨物包裝進行運輸,但貨物本身仍然屬于危險貨物。因此,建議在單一窗口申報時勾選危險貨物。
對于內裝鋰電池的儲能柜類柜體貨物,由于沒有外包裝,不屬于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范圍,因此無需向海關提交資料申請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
進口鋰電池并不需要實施危險貨物包裝檢驗。
出口鋰電池應根據其運輸方式來符合相應的國際運輸規則要求。如果產品符合相應條件,它們都可以適用豁免條款。
對于涉及鋰電池生產、出口的企業,深入了解以上知識和要求對于確保生產和出口活動的順利進行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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