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和商務部、海關總署2005年第29號令《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對《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進行了調整, 并通過2022年 第42號公告公布調整后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商務部、海關總署2021年第48號公告公布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同時廢止。
調整后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共分為《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管理目錄》與《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所列物項和技術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實施管制的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目錄的物項和技術,不論該物項和技術是否在本目錄中列明海關商品編號,均應依法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目錄所列物項和技術及其商品名稱和描述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一致時,以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為準。
此外,進口經營者進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報生態環境部審批后,在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憑證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1.《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中商品范圍以商品名稱及描述為準,海關商品編號僅供通關申報參考。
2.對于涉及調整海關商品編號的商品(*標注)已領取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的,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使用至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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